发现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04-01 09:13   发表于 天门聚焦   阅读 3662   回复 0
夫妻本是最亲密的两性关系,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但随着社会婚姻观念的更迭,配偶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中,经常出现重大疾病范围不明、发病时间难以确定等问题,尤其是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夫妻婚前相识时间不长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这一情形?
案例
2021年3月,卢某某(女)与徐某(男)经双方母亲介绍认识,于2021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卢某某外出务工。2021年7月,徐某来到卢某某务工地,与之一起生活。在相处中,卢某某发现徐某经常做出异于常人的行为,便向徐某父母询问情况。徐某父母见难以隐瞒,便道出实情,原来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卢某某难以接受这一事实,认为徐某隐瞒疾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志,故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于卢某某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完整具有重大影响。现卢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遂依法判决撤销卢某某与徐某的婚姻。
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规定,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该条文是由2001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演化而来。《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处理因隐瞒重大疾病,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时,注意事项主要有六点:第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注意患病方患有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因法条并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的范围,主要有三类:(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第38条对上述三类疾病作出了进一步规定。第二,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在婚姻登记之前,如果在婚后发病则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条规定指向的是患病方知情且未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如在登记结婚前未发病,患病方不知情,此时患病方没有隐瞒的故意,另一方不能据此请求撤销婚姻。第三,患病方具有隐瞒的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导致未被如实告知的当事人当初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第四,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婚姻中的未被如实告知的当事人本人,其近亲属不享有撤销权,未被如实告知的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其意思表示的效力。第五,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撤销须经过诉讼,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对此类婚姻进行撤销。第六,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如被隐瞒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归于消灭。婚姻一经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徐某在婚姻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实告知卢某某,侵害了卢某某的知情权。且精神分裂症属于《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有关精神病”的范畴,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卢某某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定。徐某为了与卢某某缔结婚姻,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对卢某某造成了伤害,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支持卢某某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发挥了司法裁判弘扬诚信,倡导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的积极作用。在《民法典》颁布之前,2001年《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规定为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近年来,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婚姻观念更加开放包容,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有了解决的方法,对于某些传染类疾病,做好防范措施就不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对于一些遗传类疾病,生育也已不是现代婚姻的必然选择。疾病不应成为对婚姻效力的否定性评价,2001年《婚姻法》的该条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民法典》将重大疾病对于婚姻效力的影响由无效改为可撤销,一方面,赋予被隐瞒方可撤销婚姻的权利,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尊重部分被隐瞒方不撤销婚姻的选择,保护了婚姻的存续和稳定。这一改变展示了立法的侧重点由社会公共利益向个体利益倾斜,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精神内涵,更是当代社会婚姻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小贴士
01可撤销婚姻有几种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有两种:一是本文所述的“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二是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2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1054条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从人身法律关系来看,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同居期间。从财产关系来看,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从亲子关系来看,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受影响。此外,对于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民法典》新增了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03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何区别?
(1)请求权主体不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隐瞒重大疾病未被如实告知或被胁迫的婚姻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2)所侵害的利益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无效婚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立法者对婚姻效力持否定性评价,不仅侵害当事人自由意志,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3)法律后果不同。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要无效事由存在,请求权主体就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未经撤销时有效,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若一年时间经过,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则婚姻自始有效。
04如何防范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准备结婚前,可采取一定措施和方法以减少此类情形发生的概率。例如,准备结婚的男女可做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去取得资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婚前保健服务。双方应多沟通、多了解,互相坦诚。恋爱期间发现伴侣有异常行为时多留心,主动关心伴侣的身体健康;准备结婚时,与对方的父母、亲人、朋友多接触,全面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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