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中的留置措施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重要手段,2025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新修订《监察法》对其进行了重大调整:
1,适用对象
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公职人员;
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2,核心变化(2025 年修订)
新增措施:
强制到案:对拒不到案者可强制其到案,最长 24 小时;
责令候查:对未达留置条件者可责令候查,最长 12 个月,违反规定可转为留置;
管护措施:对自动投案者采取短期约束,防止逃跑或自杀。
留置期限调整: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至 6 个月;
对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国家监委批准可再延长 2 个月,发现新罪行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最长可达 16 个月。
程序规范:
留置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需报上一级批准;
需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情形除外),并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医疗服务。
强制到案:对拒不到案者可强制其到案,最长 24 小时;
责令候查:对未达留置条件者可责令候查,最长 12 个月,违反规定可转为留置;
管护措施:对自动投案者采取短期约束,防止逃跑或自杀。
留置期限调整:
一般不超过 3 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至 6 个月;
对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国家监委批准可再延长 2 个月,发现新罪行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最长可达 16 个月。
程序规范:
留置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需报上一级批准;
需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单位和家属(有碍调查情形除外),并保障其饮食、休息和医疗服务。
3,法律依据与案例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留置的适用情形,如案情重大复杂、可能串供或毁灭证据等。
实际案例:2025 年 6 月,深圳某国企副总经理陈鸿基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留置,成为新监察法实施后首个被查的上市公司高管,凸显监察权对国资企业的覆盖。清华大学纪委也曾对 2 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推动高校反腐工作。
实际案例:2025 年 6 月,深圳某国企副总经理陈鸿基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留置,成为新监察法实施后首个被查的上市公司高管,凸显监察权对国资企业的覆盖。清华大学纪委也曾对 2 名涉嫌职务犯罪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推动高校反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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